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泸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市级奖励工作,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应急干部奋勇争先、建功立业,营造全市应急队伍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近日,按照应急部、人社部《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相关要求,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泸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市级奖励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谁奖励,奖励谁
《规则》明确,奖励实施主体为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奖励对象为市应急局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下属单位的集体和个人;乡镇应急管理站(办)的集体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奖励条件
即时奖励:符合《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在执行重大及以上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现场,表现特别突出或英勇牺牲的;群众公认,有显著影响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其他应给予即时奖励的。
及时奖励:符合《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重大应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后,结合任务总结,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及时奖励。
定期奖励: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后,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年度定期奖励。
奖励标准
符合《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成绩突出,且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奖励名额确定
《规则》明确,市应急系统市级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年度总名额,由市应急局提出方案,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规则》还指出,奖励应当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一线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倾斜,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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