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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成本每瓶低至1.5元,包装违规,商标侵权,四川泸州已有3家酒企被罚

   日期:2022-06-01     浏览:150    评论:0    
核心提示:四川省泸州市是中国酒城,还被授予世界级白酒产业集群称号,然而,近期泸州3家白酒企业因为违反《广告法》、商标侵权、产品包装无标签被处罚,而且3家的共同点是产品成本十分低廉,每瓶白酒综合成本仅有数元。每瓶4.
 四川省泸州市是中国酒城,还被授予“世界级白酒产业集群”称号,然而,近期泸州3家白酒企业因为违反《广告法》、商标侵权、产品包装无标签被处罚,而且3家的共同点是产品成本十分低廉,每瓶白酒综合成本仅有数元。

每瓶4.8元,宣称“特供”,被处罚15000元

根据近期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泸江市监处〔2022〕279号),泸州市泸通曲酒厂以4500元的价格定制了印有“特供”字样的“特曲老酒”外箱包装、单瓶外包装及单瓶标签500套,并于2021年2月4日使用上述包装生产了印有“特供”字样的“特曲老酒”340箱(规格:500ml*6盒装)。泸州市泸通曲酒厂称每瓶价格为4.8元,涉案白酒共计货值金额9792元。

然而,经查发现,首先,上述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与泸州市泸通曲酒厂所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该酒厂因此被没收上述特曲老酒 340 件、特曲老酒包装材料57个、标签179张,并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其次,泸州市泸通曲酒厂未按规定留存生产记录,未能提供上述“特曲老酒”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被责令改正,并被警告。

另外,泸州市泸通曲酒厂在生产的“特曲老酒”包装上标注“特供”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因此被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酒水、人工费用2.5元/瓶,被处罚10000元

根据近期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泸江市监处〔2022〕279号),经查,2020年底,泸州君国酒庄有限公司与泸州金杯酿酒厂达成口头协议,由泸州君国酒庄有限公司提供酒的包材,泸州金杯酿酒厂提供酒水进行灌装,包装成成品,酒水、人工的费用按2.5元/瓶收取。而2020 年11月,泸州君国酒庄有限公司以1.6元/个的价格购买了3000个酒瓶(含酒盖),以1.8元/套的价格印制了标签、酒盒、手提袋、纸箱等共计500件包材,用于包装生产成品。

2022 年1月25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泸酒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在泸州金杯酿酒厂仓库内发现有已包装完的成品

607件,且该酒包装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近似。

最终,泸州金杯酿酒厂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被罚款10000元。

酒水低至1.5元成本4.5元/瓶,因无标签被处罚148500元

根据近期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泸龙市监处字〔2022〕77号),2022年3月21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窖酒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堆放有大量已生产的无标签预包装成品白酒。

经查明,泸州市窖酒有限公司共购进包装材料酒瓶12720个,单价1.8元/个,购进金额22896元;购进瓶盖12630个,单价0.8元/个,购进金额10104元;购进外包装箱1100个,单价2.4元/个,购进金额2640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无标签预包装白酒的酒水成本价约1.5 元/瓶;生产成本价:玻瓶+瓶盖+酒水+外包装箱=4.5元/瓶,规格6瓶/件,即27元/件。泸州市窖酒有限公司共使用上述材料生产该批次无标签预包装白酒1100件,货值金额为29700元。

最终,泸州市窖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属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因此被没收违法生产的 1092 件无标签预包装白酒,违法生产原材料6300 个玻璃空瓶,6360个瓶盖,并被罚款14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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